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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失效]

  五、公共建筑
  一类:檐高≥85m,层数≥25层,面积≥20000平方米;
  二类:檐高≥50m,层数≥15层,面积≥12000平方米;
  三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
  四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
  六、特殊建筑
  一类: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
  二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
  三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
  七、工业建筑
  一类:(1)檐高≥15m,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
  (2)檐高≥30m,跨度≥12m,面积≥10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
  二类:(1)檐高≥12m,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
  (2)檐高≥24m,跨度≥9m,面积≥7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
  三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
  (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
  四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
  (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
  八、其他建筑
  一类:(1)层数≥5层,面积≥20000平方米的车库;
  (2)层数≥3层,面积≥15000平方米的单独地下建筑工程;
  (3)容积≥5000立方米的冷库;
  (4)单炉总蒸发量≥50吨/小时的锅炉房;
  二类:(1)层数≥3层,面积≥15000平方米的车库;
  (2)层数≥2层,面积≥10000平方米的单独地下室建筑工程;
  (3)容积≥1000立方米的冷库;
  (4)单炉总蒸发量≥10吨/小时的锅炉房;
  (5)变压器总容量≥1000kVA的变电所。
  三类:(1)层数<3层,面积<15000平方米的车库;
  (2)层数<2层,面积<10000平方米的单独地下建筑工程;
  (3)容积<1000立方米的冷库;
  (4)单炉总蒸发量<10吨/小时的锅炉房;
  (5)变压器总容量<1000kVA的变电所。
  四类:围墙或挡土墙。
  九、构筑物
  一类:(1)高度≥60m且容量≥100吨的水塔;
  (2)高度≥100m的烟囱;
  (3)容量≥1000吨的贮油(水)池;
  (4)高度≥25m的贮仓;
  (5)高度≥60m的电视塔。
  二类:(1)高度≥40m且容量≥50吨的水塔;
  (2)高度≥80m的烟囱;
  (3)容量≥500吨的贮油(水)池;
  (4)高度<25m的贮仓;
  (5)高度<60m的电视塔。
  三类:(1)高度<40m且容量<50吨的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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