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2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2003年6月30日 深建字[2003]55号)
为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更好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我局结合建设工程的专业、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现予印发,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土石方工程
二类:挖或填土石方量≥5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挖或填土石方量≥3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1)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2)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
二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
(2)钻(冲)孔桩;
(3)地下连续墙;
(4)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
(2)人工挖孔桩;
(3)打钢板桩。
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
二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
(2)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
(3)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
(4)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
(2)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
(3)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
(4)锚杆及护坡;
(5)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
(6)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
一类:檐高≥70m,层数≥25层,面积≥25000平方米;
二类:檐高≥40m,层数≥15层,面积≥15000平方米;
三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
四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