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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资金占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
 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资金占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府办[2003]69号)


  《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资金占用费减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
        周转金逾期借款资金占用费减免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清退借款工作,鼓励欠款单位积极还款,有效化解财政资产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深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清退借款工作的通知》(深办〔2001〕4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减免。
  二、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减免,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区别对待、严格审核”的原则。
  三、欠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资金占用费减免优惠:
  (一)在接到还款通知半年内还清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给予全部免除资金占用费的优惠;资金占用费在2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资金占用费总额的50%至80%给予减免优惠。
  (二)在接到还款通知1年内还清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给予50%的减免优惠;资金占用费在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给予20%至50%的减免优惠。
  (三)经济情况和经营状况特别困难的单位,如采取积极措施,在接到还款通知2年内还清借款本金的,可免除全部资金占用费。
  (四)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接到还款通知半年内还清借款本金的,可免除全部资金占用费;1年内还清借款本金的,可免除50%至80%的资金占用费。对原有财政拨款现已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有财政拨款单位的规定处理。
  (五)历年来为我市扶贫救灾等公共事业作出重大经济支持的单位,在接到还款通知后1年内还清借款本金的,可以减免全部资金占用费。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报经市清退借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给予特殊的减免优惠。
  四、申请减免资金占用费的欠款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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