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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目前,全市各部门有审批事项395项。对中央设定的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原则认真贯彻实施;对国务院部门取消的审批项目我市原则上都要取消,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设定;对国务院部门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将审批项目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对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省政府下放的部分审批事项,由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审改办;对我市设定的审批事项,先由主管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改革意见报市审改办。清理的原则是:
  1.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审批事项和有营利性指标及额度限制的审批事项,必须改为实行公开招投标、拍卖和抽签等依托市场化办法进行,或以企业对社会贡献大小来确定。
  2.涉及几个部门审批和管理的审批事项应改为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审批和管理。
  3.市政府及各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4.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5.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或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切实把行政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公开审批事项。除个别按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行政审批机关对每个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审批结果以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都应当十分明确、具体地对外公开,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政府和各单位的网站上公告,并通过设置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的公开栏、电子触摸屏以及便民手册等形式予以公布。确属不宜公开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定,防止“暗箱操作”。
  规范审批程序。要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受理、审核、决定、转出、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处理情况,应当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以备监督检查。每个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应当按照审批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等要求,落实边际清晰的岗位责任。
  完善监督措施。所有审批事项都要制订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和规范的运作制度。要继续实行首问责任制度。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要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和审批回避制度,把自我约束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要建立审批公示制度,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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