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龙岗区政府投入1.5亿元;
(四)宝安区政府投入1.5亿元;
(五)盐田区政府投入0.35亿元;
(六)罗湖区政府投入0.2亿元;
(七)福田区政府投入0.2亿元;
(八)南山区政府投入0.2亿元;
(九)市公路局从养路费改建资金中投入0.6亿元,从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中投入3.7亿元,从公路两旁设施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投入0.2亿元。
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市交通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制定。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政府。
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纳入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
第十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撤销市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和隧道收费站;
(二)组织新建与东莞、惠州交界处公路收费站;
(三)依法处理受让的经营性公路和隧道产权及其他权益问题;
(四)处理利用贷款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修建的非经营性公路的债务清偿事宜;
(五)负责公路车辆通行费、公路两旁设施有偿使用费的收缴;
(六)协调处理收费站撤销后员工安置事宜;
(七)处理其他与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全市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监督其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交通部门做好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工作。
第十三条 我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工作接受省交通、审计、物价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