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
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18日 深府[2003]114号)
《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工作。
第三条 撤销全市除高速公路以外所有公路和隧道收费站。
在我市与东莞、惠州交界处设置公路收费站,对机动车辆实行单向收费。
第四条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和隧道由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补偿投资建设费用并受让产权。
第五条 利用贷款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修建的非经营性公路尚未清偿债务的,其债务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后,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清偿。
第六条 设立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偿还非经营性公路和隧道建设所承担的债务;
(二)经营性公路和隧道的补偿费用;
(三)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路隧收费改革和新建公路所涉及的融资本息偿还;
(四)未来10年新建公路和隧道的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五)受让的原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公路、隧道的养护和管理费用;
(六)在与东莞、惠州交界处设立的公路收费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
(七)原公路和隧道收费站员工的安置费用;
(八)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市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经费开支;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每年筹集资金,自2003年起至2030年止:
(一)市财政投入1.3亿元;
(二)市国土基金投入1.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