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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各盟市财政局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草)计划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现金补助,自治区财政厅按退耕还林(草)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现金补助。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退耕任务数及财政、林业部门的验收结果将现金补助下拨到各盟市财政局,再由盟市财政局逐级下拨。
  (二)各旗县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年度计划和现金补助指标,逐级落实到户,以户建卡(登记卡、检查验收卡)、以村建帐。退耕造林种草后,由林业部门负责对退耕还林还草进度、质量及管护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和核准的现金补助额,填入退耕还林还草证,退耕户持退耕还林(草)证,按报帐制的办法到乡(苏木)财政所凭证领取现金。乡(苏木)财政所要按照农民实际退耕面积及验收证及时足额发放现金补助,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滞留、挪用。
  (三)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实行预算制度。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和现金补助指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预算,严格控制开支,完善审核、报销制度,年终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草)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计算,由自治区财政对有退耕还林(草)任务的盟市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负担。
  (二)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调运费用由调入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粮食调运费用由调入地区财政根据粮食供应企业上报的调运计划,采取按月预拨的形式拨给粮食供应企业,每季度结束后,由调入地区财政与粮食供应企业结算一次。年度终了,与粮食补助资金一并清算。
  (三)粮食补助资金对盟市实行按季拨付。
  第十四条 用粮食补助资金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一)为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必须按月向旗县财政、计划、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月报。
  (二)旗县财政会同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审核、汇总供粮企业月报后,按季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的贷款,直接从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抵扣。抵扣贷款后,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核销供粮企业的贷款及其相应贷款利息。
  (三)旗县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按季结算粮食贷款后,必须在2日内通知给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主动与开户行核对贷款与有关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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