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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22日 内政办发[200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退耕还林(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现行的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我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包括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还林(草)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资金指用于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所需的种子、苗木等的补助资金。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
  第六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用于农民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等必要的开支。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
  第七条 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折价款。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发给退耕户的补助粮食不准以粮折钱,不准粮食回流粮库。
  第八条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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