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旗县粮食部门负责依据《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和《退耕还林(草)证》供应粮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和《退耕还林(草)证》发放现金补助。
(四)粮食补助要与退耕还林(草)的成活率、保存率挂钩。退耕还林(草)第一年,达到验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全部兑现。成活率达到40%-69%的,按50%兑现粮食,成活率40%以下的不兑现粮食。第二年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兑现第一年剩余和第二年全部补助粮食;成活率达到40%-69%的,发放第一年剩余部分,扣减第二年50%的补助粮食,成活率40%以下的不兑现。三年以后,每年经检查验收株数保存率(造林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达到65%以上(经济林85%以上),全额兑付补助粮食,仍未达到标准的,停止补助粮食和补助现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补植和补种。
(五)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补助粮食和补助现金的发放要直接面对退耕户,禁止乡镇、村社集中领取,禁止坐扣三提五统及搭车收扣任何费用。不准以粮折钱,不准粮食回流粮库,不准挤占挪用补助现金。
(七)验收兑现结果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检查验收的结果既是政策兑现的依据,又是下达年度计划调控的依据。以盟市为单位,经验收没有完成任务和完成情况差的旗县(市、区),在下年度调减工程任务。
第十六条 退耕还林(草)后,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造册,合格面积由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核发林权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凡是没有落实林木产权和管护责任的,不兑现粮食和现金。
(一)加强管理工作,建立管护责任制,依法治林护林,将林草管护责任落实到户,实行责任、质量与利益挂钩。
(二)退耕还林(草)后,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50年或更长,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承包。
(三)严格实行项目区禁牧制度,大力推行舍饲圈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
(四)在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面积较大,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的项目区,应选择明显位置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设立永久性标牌(附件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