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建立网络监测系统,采用卫星遥感技术,对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动态监测,促进工程管理的数字化、精确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要坚持“退还一体”。退耕户在完成退耕地造林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数量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确困无荒山荒地或劳动力等因素不能完成退耕还林(草)任务的,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允许退耕户将退耕还林(草)任务承包或租赁给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其利益分配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合同形式明确。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一)旗县自查
旗县自查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旗县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和退耕还林(草)作业设计,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情况进行逐乡、逐村、逐户、逐地块的检查,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档案台帐,绘制“退耕还林(草)建设分布图”,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附件2略)和《退耕还林(草)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并将合格面积统计汇总上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二)盟市复查
在旗县自查的基础上,盟市要对全部工程旗县进行复查。年度复查面积按不少于旗县上报面积的10%随机抽取;对历年工程保存情况的复查,按不少于工程实施以来累计上报总面积的3%-5%抽取。复查后盟市向自治区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并申请自治区抽查。
(三)自治区抽查
自治区以盟市为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项目旗县进行抽查。年度工程抽查面积不少于全区上报总面积的10%,历年工程保存情况的抽查不少于工程实施以来累计上报总面积的2%。自治区抽查后,向国家上报检查成果,并申请国家核查。
第十五条 按照旗县自查结果,严格兑现国家有关政策。
(一)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后,由旗县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一式四份,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粮食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户为单位,以《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为依据,填写《退耕还林(草)证》,作为农户领取兑现粮食和现金补助的依据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