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种苗补助费原则上要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采购种苗,如果自行采购有困难,在征得农民同意后,也可以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供应种苗,并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种苗补助费如有节余,只能用于补植,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林木种苗市场,完善种苗生产供应机制,保证种苗数量和质量。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种苗生产、供应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原则上以旗县为单位力求做到种苗供需平衡,确需调运的,由林业部门就近组织调剂,搞好服务。
(三)在充分发挥现有国有苗圃、国有林场附属苗圃生产能力的基础上,鼓励乡村集体、企业与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生态建设培育高标准、高质量种苗,种子必须经过加工、净选和分级,苗木必须采取包装保鲜技术等措施。要大力推广容器育苗。积极推行“三定一合同”方式,即定点育苗(采种)、定向培育、定向供应、合同订购。
(四)工程所需种苗的生产和经营实行“两证一签”制度,必须具备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和种苗产地标签。杜绝在退耕还林中使用伪劣的、带疫情的不合格种苗和来源不明的种苗。
(五)盟市、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旗县退耕还林(草)使用的种苗质量、数量和来源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种苗禁止使用,擅自使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和抽查。
(六)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把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放在关键地位,保证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一)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的每一道工序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操作运行,并要以标准化严格检查、严格管理。
(二)要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提高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科技贡献率。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适用技术,提高建设标准和成效。
(三)各旗县都要建立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技术承包制度。要组织一批相对稳定的科技人员深入工程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工作,包括从规划设计到检查验收每道工序的每个技术环节,同时要明确项目技术责任人,实施技术承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