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旗县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由盟市林业局组织,旗县林业局具体负责,依据国家《退耕还林(草)工程县级作业设计技术规程》(试行)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由自治区林业厅委托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作业设计以乡为单位,设计到村、组、户,落实到山头地块。
(四)作业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年度计划,将任务逐步分解落实到旗县,各旗县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户。
(一)退耕还林(草)任务的落实在符合生态区位的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山区、风蚀沙化区内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二)坚持承包到户。承担退耕还林(草)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任务落实到农户,并同退耕户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合同书》(附件1略)。
(三)退耕还林(草)任务的分解要公开、公平,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控制人均退耕面积。各旗县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要尽量扩大退耕农户数量,避免出现利益不均和“垒大户”现象。
(五)任务分解落实要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年度实施单位,一次规划,一年内全部完成,尽量不要跨年度重复安排。
(六)各旗县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耕地,除生态移民区外,保证工程区每人有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
第七条 实施退耕还林(草)的耕地范围以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耕地为准,凡是陡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及重点风沙区沙化耕地,均可纳入退耕还林(草)范围。尚未承包到户及弃耕的耕地、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新开荒的耕地,不能纳入粮食和现金补助范围,可以作为宜林荒山荒地进行还林。
第八条 退耕还林(草)后,禁止在林带间种植一年生粮经草作物,可以采用林草带状间作模式间种多年生牧草、药材等,为农民养畜增收创造条件。还经济林及需要采取全面整地、抚育等经营行为的,要有必要的水保措施。
第九条 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凡补助粮达不到原收益水平的,免征农业税;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可从补助粮食中按0.7元/斤的标准扣除农业税后,再将补助粮食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