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复查结果作为对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的依据,也是下达年度计划调控的依据。经验收没有完成任务及组织管理情况差的旗县,调减或取消下年度工程任务。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后,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造册,当地旗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发林(草)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作相应调整。凡未落实林(草)产权和管护责任的,不兑现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一)逐级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依法治林护林。
  (二)退耕还林后,还林地承包经营期可延长至7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承包。
  (三)严格实行项目区禁牧制度,大力推行舍饲圈养。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的旗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禁牧、休牧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九条 生活补助费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二十条 退耕还林工作应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村民大会的监督管理作用,鼓励退耕户参与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任务分配、验收兑现等环节要坚持村务公开,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以本级承担的退耕还林及荒山荒地造林任务面积为基数,自治区、盟市分别按每亩0.6元,旗县按每亩1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费、管理费和验收费。调运粮食费用由旗县人民政府负担,不得向补助粮承供企业和退耕户分摊。对不落实上述费用影响工程实施的地区,核减或取消该地区退耕还林工程任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均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责成专人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工作动态网络,及时、准确地反馈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根据国家建立信息反馈和定期报告制度的要求,实行工程统计月、季、年报制,盟市、旗县、乡镇均应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发布和统计上报工作。春、雨、秋季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年终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作出全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档案管理体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一定档案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较为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应用电脑数字化技术,改善档案管理条件和手段,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档案管理工作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