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旗县、自治区、国家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一)旗县自查
旗县自查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逐乡、逐村、逐户、逐地块进行检查,不得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检查结果,必须经退耕户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档案台帐,绘制“退耕还林建设分布图”,并将自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
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旗县自查工作,并将旗县自查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二)自治区复查
在旗县自查的基础上,以旗县为单位,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复查。自治区复查后,向国家上报复查成果,并申请国家核查。
第十五条 按照旗县自查结果,严格兑现国家有关政策。
(一)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一式四份,林业、财政、粮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户为单位,以《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为依据,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无偿发给退耕户),作为农户领取兑现粮食、生活补助费的依据和凭证。
(三)粮食补助应与退耕还林成活率、保存率挂钩,按报帐制发放补助粮。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预先兑现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全面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余额。每次兑现补助粮的数量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以后每年要及时对退耕地的保存率及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旗县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的检查凭证,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凭《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证》向退耕户发放粮食。粮源不足的旗县,由所在盟市负责统筹粮源或申请自治区协调解决。有关粮食供应办法及补助资金的管理、结算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下发。
(四)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费标准及年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粮食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要直接面对退耕户,必须做到谁退耕、谁持证、谁领粮、谁签字。禁止乡镇、村社集中领取。除农业税外,禁止扣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