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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施退耕还林的旗县,其农业税收减少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退耕还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原则上发给农民自行采购。如自行采购有困难,在征得农民同意后,也可由林业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行政府采购。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如有节余,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用。种苗和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的,不得强行向退耕还林者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林木种苗市场,完善种苗生产供应机制,保证种苗数量和质量。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种苗调运、供应、生产、培育、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充分发挥国有苗圃、国有林场附属苗圃生产能力,鼓励乡村集体、企业与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生态建设培育高标准、高质量的种苗。大力推广容器育苗,积极推行“三定一合同”方式,即定点育苗(采种)、定向培育、定向供应、合同订购。
  (三)工程所需种苗的生产、销售和供应实行“两证一签”制度,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合格证和种苗产地标签的种苗,方可用于退耕还林。
  (四)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禁止国家公务人员参与种苗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种苗销售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把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放在重要地位。
  (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每一道工序,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应严格检查、严格管理。
  (二)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有针对性地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适用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
  (三)各旗县都要建立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技术承包制度,组织一批相对稳定的科技人员深入工程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要明确项目技术责任人,实施技术承包责任制。同时,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技术培训。
  (四)建立网络监测系统,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动态监测,促进工程管理数字化、精确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工作。退耕还林者在享受生活补助和粮食补助期间,还应承担一定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没有宜林荒山荒地的,可由旗县、乡镇统一组织异地还林。鼓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承担异地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的团体和个人,可享受一次性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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