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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在符合国家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重点发展耐干旱灌木,恢复林草植被。在水分和立地条件较好的地区,应注重发展经济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
  (一)自治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编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旗县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职工。作业设计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作业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旗县,旗县逐级分解落实到户。
  (一)在符合生态区位的条件下,要给贫困山区、沙区和贫困户优先安排退耕还林任务。
  (二)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单位,要将退耕任务落实到农户和职工个人,并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
  (三)任务分解落实应相对集中连片,按流域安排退耕任务,禁止搞地区平衡,禁止搞“形象工程”。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年度实施单位,一次规划,年内全部完成,不跨年度安排退耕任务。
  第七条 凡陡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区位重要、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及重点风沙区沙化耕地,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均应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原则上人均退耕面积不超过5亩。尽量扩大退耕农户数量,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耕地,避免出现同一地区农户退耕面积不均和“垒大户”现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不准退耕。
  第八条 退耕还林后,禁止在林带间种植一年生粮经草作物,可采用林草带状间作模式,间种多年生牧草、药材等。还经济林及需采取全面整地、抚育等经营行为的,必须制定水保措施。
  第九条 退耕还林实行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减免农业税,具体减免数量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退耕前常年产量合理确定。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标准。
  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委托补助粮发放单位从补助粮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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