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耕户、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内容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对任务完成、建设质量、后期抚育及管护等方面负有具体责任。
(五)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应对所承担管理任务的结果负责,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建设中发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根据
《条例》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核减该地区下年度工程任务或取消该地区工程实施资格。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到户原则。只有承包到户的耕地才能实施退耕还林。对于集体机动耕地、国营农牧林场耕地,需退耕还林的,必须先承包到户后再予实施。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
(二)生态效益优先原则。退耕还林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旗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给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在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基础上,结合退耕还林,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通过生态建设带动畜牧业发展,利用林草优势发展饲料、畜产品加工及林产品加工等后续产业,培育新的生产门路,努力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创造条件,确保退耕还林能够“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
(三)综合治理原则。实施退耕还林地区应把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等项目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建设成效。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现象,保护建设成果。
(五)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生产条件较好,又不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六)适地适树原则。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按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按作业设计和有关标准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