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22号 2003年7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根据国务院《
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项目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同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各个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
《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旗县人民政府为退耕还林工程承担单位,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旗县,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组织、检查验收、资金使用、政策兑现、建设成果保护等方面负主要责任。
(三)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为工程实施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实施单位责任人。负责落实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粮食补助、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和兑现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任务完成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