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引导,完善管理
首先应解决好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的衔接问题,适当放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二是应健全农牧户资信评价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农牧户的相关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应结合实际,积极拓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范围,增强贷款适用性。在满足基本种植业生产资金需求后,可以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牧户开展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等农副业,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发放消费贷款,以满足农牧民较高层次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四是应加强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为农村信用社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协调,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作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地区信用环境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协调配合和组织指导,以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准确掌握农情牧情,随时了解农贷资金需求、申请、发放、投向、投量和回收等情况,及时与农村信用社沟通、协商,引导信用社将资金投放到急需的支农支牧项目上。二是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狠抓有关政策、资金、物资、技术的落实到位,共同做好支农支牧工作。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加大对农牧业的投入,特别应注意把各级财政支农资金与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农村信贷资金配合使用,形成整体合力,产生规模效应。三是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维护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保护信用社合法债权不受侵犯。要帮助信用社做好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促使其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四是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大力推行农牧户小额信贷业务,认真开展评定信用户、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努力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秩序,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督促落实这项工作。
五、创造条件,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工商、税务、土地、公安、审计等部门应积极为农村信用社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并力争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照顾。要重点解决对农村信用社限制过多、负担过重的问题,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各类检查,尤其应注意避免重复检查。有关部门对信用社的监督检查一定要事先与人民银行沟通,全区性的各类监督检查要征得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直至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意。新闻单位应及时报道各地区开展农牧户小额信贷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干部、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开展小额信贷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引导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