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户小额
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3]207号 2003年6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为加大对“三农”的服务力度,满足农牧民日益增长的信贷资金需要,1999年以来,全区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的部署,积极开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活动,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受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欢迎,并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具体推广过程中,也存在认识不到位、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支牧工作,现就推进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始终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离不开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当前,各商业银行业务呈逐渐向城市收缩的趋势,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特别是贷款投放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有利于农牧民及时、便捷地获得贷款用于生产,实现增收;有利于增强基层党政干部与农牧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凝聚力、影响力,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规范农村牧区金融秩序,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农村牧区信用文化建设,增强农牧民和乡村干部诚实守信意识;有利于推动农村信用社明确经营方向、转换经营机制和扩大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信用社应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及农牧民增收的高度,认识和理解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深入开展。
二、全面推广,严肃纪律
全区所有农村信用社都要面向农牧民开办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以满足农牧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资金需求。2003年,全区农村信用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面力争达到有贷款需求户的70%以上,贷款额达到农牧业贷款总额的35%。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村镇,根据农牧民开展种养殖业的需要,应适当提高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对超过信用贷款限额、又无法提供有效担保或抵押的信用户,可以采取3至5户农牧户联保方法予以解决,最大限度地保证农牧业生产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使用、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的信贷原则,认真执行农业贷款优先、农牧户贷款优先、社员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的政策。继续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通过小额信贷获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直接交到农牧民手中,不能违背农牧民意愿安排贷款。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严肃信贷纪律,严禁贷款垒大户,严禁以各种实物(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等)发放贷款,严禁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商活动,严禁对农牧户发放贷款时指定购物单位、扣收利息、扣收股金、扣取税款等,严禁向地方发放贷款垫发工资、垫支经费,严禁用贷款炒股和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