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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区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字[2003]192号 2003年6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颁布以来,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初步建立,运行平稳,为维护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原则,推进改革
  (一)要继续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已经确定的改革原则,确保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总体部署和要求不走样。对部分地区目前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限期整改。
  (二)要坚持“三改并举”的方针,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实现“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的改革目标。
  (三)各级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和保障水平。困难地区可探索低标准缴费、先建统筹的办法,解决职工的住院医疗问题。但为了有效体现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各统筹地区筹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6%。各地可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扩面措施和办法;探索简便、科学合理的结算办法;完善医疗服务管理、监督、奖惩机制。
  二、稳步扩面,强化征缴
  各地区要继续抓好医疗保险扩面工作,重点解决好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使医疗保险尽快覆盖更多的参保职工。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精神,年内实现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全部按属地参保。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应督促下属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
  (二)努力探索困难单位参保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扩面工作的重点来抓,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筹资办法、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对无力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可相应降低缴费比例,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参加住院费用统筹。
  (三)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用科学的态度研究具体办法和措施,解决好困难职工、退休人员和下岗人员的参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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