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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的通知
(津劳局[2003]216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调整如下:
年满45周岁的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由50%调整为55%;其他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以前发生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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