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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钢材市场经济秩序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
 规范我市钢材市场经济秩序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经委、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质监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钢材市场经济秩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钢材市场经济秩序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精神,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关闭和淘汰了部分小钢铁生产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设备,取缔了生产“地条钢”的窝点,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国内钢材市场价格居高不下,需求旺势不减,周边地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小冶炼”在我市部分区县又有回潮之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钢材市场经济秩序,做好清理非法生产“地条钢”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非法生产“地条钢”、规范钢材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互配合,坚决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握政策,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积极派员参加清理工作,着重维护清理工作现场秩序,严肃查处暴力抗拒和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一次清理行动。由各区、县经(贸)委牵头,会同工商、环保、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有关生产企业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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