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有关立法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及日常立法工作、法制宣传活动,由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协调统一安排,抓好落实。根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除任免案外,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以前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案、财政预算调整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提出。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津组织的专项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由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牵头,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迎接视察或执法检查活动筹备组,共同协调提出工作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对市政府有关工作的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函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接函后,责成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进行安排,其中包括拟邀请副市长以上领导参加活动的准备、服务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安排的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项工作的视察、检查活动,具体筹备工作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直接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办理。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后提出需要市政府整改的意见,一般由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核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工作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六)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对市政府有关组成人员的任免审议工作,由市人事局拟文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审。
(七)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需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由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按照《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办理。
在津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会前的例行视察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工作的推动检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与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协调,提出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八)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发函,要求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处理的各类事项,一般情况下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责成建议提案工作处根据内容分别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处理。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情况的,由建议提案工作处统一安排,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