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协调,经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意,现就加强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协调联络作如下通知。
一、在日常工作中,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需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列席会议的准备、服务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审议有关立法内容的议题以及有关工作报告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落实的各项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安排的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活动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配合的各项工作;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津组织的工作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的准备、服务工作;
(五)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对市政府有关组成人员任免的审议工作;
(六)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及相关的视察、检查工作;
(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发函,要求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处理的各类事项。
二、协调联络工作方式
(一)安排副市长以上领导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开会时间、会议内容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通知内容提出拟请副市长以上领导的名单,经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审批。名单确定后及时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市长以上领导列席会议,一般由有关副秘书长陪同。有关市长工作处、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负责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会议提出的需市政府方面落实的各项工作事项,由市长工作处负责,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协助做好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联络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方面工作的报告需市政府所属部门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全年各次常委会时间和建议议程、视察和执法检查安排意见(草案),就政府各部门应做好的各项工作以市政府的名义草拟通知,提出要求,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各有关部门。每次会议前,均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直接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