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 沪府发[2003]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有效地整合黄浦江两岸现有资源,形成良性循环的滚动开发机制,克服两岸开发建设中存在的动迁成本高、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投资量大的困难,现提出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开发,严格规划控制。凡规划方案未批准、规划参数未公布的地块,不得启动项目建设。要集中力量推进北外滩--上海船厂、十六铺--东昌路地区、杨浦大桥地区、南浦大桥地区等四个重点区域开发。
二、根据黄浦江两岸的总体规划,遵循投资与收益平衡的原则。要按项目的性质、规划,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合理组合成项目开发单元,作为明确开发责任主体的最小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发单元内,要通过环境建设等非经营性项目的优先或同步建设,提高经营性项目的开发收益,实现项目开发单元的投融资平衡。
三、遵循责权利一致、沿江开发与腹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沿江各区政府为主,按照规划要求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黄浦江两岸的开发工作。
沿江各区政府要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开发单元,经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浦江办”)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综合平衡并由市浦江办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沿江各区根据批准的黄浦江两岸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实施进度负责编制。该计划经市浦江办审核,由市房地资源局、市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实行计划单列。
五、开发单元土地的前期开发由市、区政府委托的土地开发机构承担。土地开发机构在土地实现市场出让之前,可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暂缓交纳土地出让金。在具备建设条件后,由市、区房地资源局代表市、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现行办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
对土地量大、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开发单元,土地开发机构要向市房地资源局、市计委、市浦江办递交分期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分阶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