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取消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2003年6月2日 沪府发[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4号)的精神,本市取消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向旅馆业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项目,《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费征收办法》(沪府发〔1995〕38号)即行废止。
二、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资金供应和调度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一经发现,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