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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
 开展上海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 沪府办发[2003]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计委《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保证上海市“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做法,现提出本市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评估的必要性
  “十五”计划是进入新世纪上海推进建设世界城市和“四个中心”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对全面完成“十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实现从“重规划、轻实施”到“规划与实施并重”的转变;有利于新一届政府及时发现问题,相应调整;有利于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不断完善规划体制。
  二、评估的范围和重点
  上海市“十五”计划是由计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区县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由于中长期计划中期评估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因此评估范围不可过宽。这次主要评估全市“十五”计划《纲要》以及“十五”重点专项规划,其中,根据市领导要求,重点开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评估期限为2001年1月初至2003年6月底,并对2005年情况作出预测。具体评估内容为:
  一是对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纲要》中反映上海发展目标的若干重大指标,如总量与增长指标、结构指标、人均指标,以及重点专项规划中提出的主要目标等,是否达到预期进度。
  二是对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上海市“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等任务中的重点领域,重点专项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的完成情况;《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提出的政策举措落实情况。
  1、经济发展领域。重点开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评估,包括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基础产业、都市型产业发展以及生产力布局调整评估等。
  2、社会发展领域。包括科技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和集聚、人口综合调控、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就业收入与社会保障状况等。
  3、城市建设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建设、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信息化推进、郊区城镇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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