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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实施办法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实施办法
 (2003年6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奉献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对象和条件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某方面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和深受广大人民群众赞誉的集体或个人。
  三、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对象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案的形式提出。依据《地方组织法》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分别不同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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