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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评估、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拍卖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本院将不接受其申请或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接受本院评估、拍卖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拍卖机构的特种经营许可证;
  (3)专职专业人员;
  (4)固定的经营场所;
  (5)拍卖文物、文化艺术品等国家规定专营物品的专营许可证;
  (6)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由督导室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本院接受申请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和选定。
  第十五条 督导室经审查后,依据择优原则确定预选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向本院签订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估、拍卖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3)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赠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本院工作人员;
  (4)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评估或拍卖,接受本院监督;
  (5)评估机构必须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
  (6)申请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无误;
  (7)其他应当承诺的事项。
  违反承诺的取消接受本原委托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选定后,以抽签方式确定其排列顺序。

第三章 评估的委托

  第十八条 评估由本院业务部门决定。凡本院委托拍卖的财产,必须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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