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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9.公共娱乐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但这次检查发现存在有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书面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总结阶段(从2003年10月1日到10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区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单位根据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治理成果,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适时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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