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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验收阶段(从2003年8月16日到8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区县所属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区县所属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向区县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四)抽查阶段(从2003年9月1日到9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区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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