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医院;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或占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以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要限期改正。
3.商住楼底商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改正。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
5.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标志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和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2003年7月15日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系统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对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阶段(从2003年7月16日到8月15日):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召开本辖区内务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推动各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区县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要向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单位应当向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