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3]4号),决定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切实搞好我市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话会议精神。要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