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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3]4号),决定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切实搞好我市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话会议精神。要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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