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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
 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3]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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