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凡现住在军队公寓区内(不含夫妇一方仍服现役的)、本人及配偶在地方没有住房的,由军队调整到售房区按有关规定购买住房,或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住房。
(六)地方人员凡通过私人关系搬入营区或私自占用军队住房的,应按规定期限退出军队住房。
(七)退出的军队住房,其装修损失费一般不予补偿,特殊情况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酌情办理;也可由迁出、迁入双方协商解决,协调工作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负责。违章搭建的各种附属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对拒不执行规定、不按期清退而继续占用军队住房的,或弄虚作假、多占住房隐情不报的,一经查实,除令其退出军队住房外,还要酌情给予必要的处理。
(九)清退军队住房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落实,有关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积极为清退军队住房创造条件。对清退工作不力的单位,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抓好不合理住房清理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驻津各部队,要切实加强对清理不合理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讲政治和支持国防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开展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在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认真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工作落实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驻津各部队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切实做好住用军产房人员的思想工作。按照部队统一印发的宣传教育提纲,向住用者宣传清理不合理住房的目的、意义、内容及有关政策,帮助他们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消除顾虑,积极协助部队做好清理工作。
地方各有关单位的人事和房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部队提供本单位涉及住用军产房人员的住房情况,并对本单位住用军产房人员填报的情况予以核实。凡住用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地方人员,要如实填报住房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清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驻津部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对清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政策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确保社会和部队的安全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