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关于
开展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3]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驻津各部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和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9]19号)精神,加强廉政建设,推动驻津部队(含武警部队)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军队清理不合理住房的重要意义
对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进行清理,是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军队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由于不合理住房问题的存在,致使部队一些单位的干部、士官、职工住房条件得不到改善,也不同程度地影响军队有关规定、制度的落实。妥善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不仅可以缓解军队人员住房紧张的矛盾,而且对于密切军地军民关系、加强军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增强部队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退不合理住房的主要范围及规定
(一)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已经按标准分配或购买住房(包括房改售房、集资建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等),且在地方的住房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所租住军队住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给军队。
(二)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租住军队住房,擅自转让、经商或出租的,必须无条件将军队住房及违规所得退给军队。拒不退还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同军队收回住房及违规所得。
(三)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产住房长期(超过6个月)不按规定交纳房租及水、电、暖等费用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
(四)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在军队家属院内私搭乱建建筑物的,必须无条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