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列入《若干意见》需争取的建设项目
1.北京排污河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堤防加高加固和穿堤建筑物改建。工程等级为Ⅲ级,按规划泄量522立方米/秒治理。计划投资1.8亿元,争取在2007年至2010年实施。
2.北大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围堤整修加固、岸坡护砌和配套建筑物建设等。工程等级为大Ⅰ型,按达到蓄水5亿立方米能力治理。计划投资4亿元,争取在2007年至2010年实施。
3.洪泥河等河系沟通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洪泥河、西关引河、卫星引河等河道堤防整修、河道清淤和建设沟通工程。工程等级为Ⅲ级以下,按达到调水100立方米/秒能力治理。计划投资1亿元,争取2004年至2006年实施。
4.青静黄排水河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清淤和堤防整修。工程等级为Ⅲ级以下。计划投资0.7亿元,争取2009年至2010年实施。
5.南运河、子牙河旧道整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清淤和堤防整修。工程等级为Ⅲ级以下。计划投资1.6亿元,争取2008年至2010年实施。
6.于桥水库周边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在引滦水源保护工程、治理于桥水库周边水环境的基础上,治理于桥水库上游水土流失面积139平方公里,计划投资0.7亿元。
7.蓄滞洪区分蓄控制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文安洼分区运用控制设施建设,计划投资1亿元。
(四)工程投资安排
上述24个工程项目计划总投资120.6亿元。其中,列入《若干意见》的工程项目17项,需投资109.8亿元,扣除已完成的投资14.09亿元,尚需投资95.71亿元;未列入《若干意见》需争取的工程项目7项,需投资 10.8亿元。要集中资金优先安排实施列入《若干意见》的工程项目。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安排实施其他项目。
四、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
(一)加强法制建设,依法防洪。研究制定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天津市防汛条例。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成海河流域蓄滞洪区管理办法、海河流域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海河流域河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市相关的实施办法,为我市防洪抗灾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对防洪工程的管理,保持行洪畅通。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杜绝挤占河口规划用地和行洪滩地的现象;在河道规划治导线内不得兴建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在河道规划保留区范围内兴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程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立项时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