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津政发[2003]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4月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降趋势,好于二级的天数明显减少。为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阻断非典等病毒通过空气中颗粒物传播的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市开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治理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杜绝各类燃烧设备冒黑烟,加强采暖期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确保今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今年的工作目标。重点治理的范围包括景观道路两侧500米内区域、海河综合开发节点外围1公里区域等中心城区重要区域。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从7月上旬开始至10月底,以治理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杜绝燃烧设备冒黑烟为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工地不扬尘、“三堆”(煤堆、灰堆、料堆)不露天、道路无灰尘、地面无裸露;严格控制餐饮业油烟排放,严禁马路餐桌、露天烧烤;确保景观道路和海河综合开发节点外围相应区域无燃烧设备冒黑烟现象,基本做到黄土不见天。从11月开始至12月底,以治理燃煤污染为重点,在采暖期前完成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计划改燃任务;其他燃煤锅炉除尘效率要达到95%以上,并安装达标脱硫装置,确保燃用低硫优质煤。
三、市建委要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全市各类工地在施工前必须制定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必须做到施工现场按标准设置围挡,工地内道路硬化并保持清洁,垃圾渣土随时清运,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集中堆放并苫盖,出入口保持清洁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冲洗干净,严格限制现场搅拌混凝土、拌石灰土。对未开工建设的工地、闲置空地要在近期全部实现简易绿化。市教委要牵头负责完成今年600个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裸露操场的绿化硬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