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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四、整治工作的安排
  全区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年底结束。一是5月底前企业继续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作好调查摸底。二是6月至11月份开展集中整治。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整治的内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在整治中,要依法坚决取缔各类非法从业单位,尤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严格审查、审批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进行认真整改。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前一段整治已取得明显效果的,要继续巩固成果、完善提高。三是12月组织验收。市级政府对其下一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自治区将于12月底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本地去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经贸安全[2002]222号)和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各地要确保去年各地成立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相对稳定,为他们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把整治工作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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