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收缴非法剧毒化学品,对单位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持有的剧毒化学品和流散在个人手上的剧毒化学品一律收缴。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案件实行倒查,将彻底查清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来源作为结案的重要标准,追究有关责任人,从源头上堵塞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的渠道。
(四)各级安监部门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评价,严把市场准入关,淘汰那些经营规模小、管理素质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
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
(五)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牵头。按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合理规划我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六)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整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加强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收发制度。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七)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负有培训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严格考核发证,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利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查,建立各地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