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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房地产、建材、汽车、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各部门农资打假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的时间和要求:一是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各市(地)有关主管部门将本系统截止到本季度的农资打假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及统计表、农资打假情况及统计表报市(地)农业局(农资打假办)和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二是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各市(地)农业局(农资打假办)将本市(地)截止到本季度的农资打假情况汇总并报送自治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是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各市(地)、区直主管部门将上半年和全年农资打假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五是自治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办好全区农资打假工作简报,并在广西农业信息网上开设农资打假专栏。各市(地)每个月要及时报送农资打假信息3条以上。六是为了推动全区农资打假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交换系统的建设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地)农资打假办应按照规定使用自治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广西农业信息网上为各市(地)设置的“3·15农资打假专用信箱”收发有关农资打假信息,报送有关材料。
  自治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通信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邮政编码:530022,联系人:李小璋,联系电话/传真:2182556,电子信箱:315@gxny.gov.cn。

        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要求,力争通过整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估,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稳定好转。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整治工作由自治区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发货方、收货方的责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必须找有运输资质的单位、驾驶员、押运员承运。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发货时,要查验运输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资质和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车。承运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严禁超载。要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普通货运从业人员的法规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无资质的单位、车辆和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
  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加强日常上路检查,从严查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由铁路部门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站段、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整治工作,制订和切实落实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从事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停、并、转。
  由广西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整治。广西海事局会同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和防溢油污染作业条件等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指导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和实施装卸油类的码头、装卸站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纠自查完成后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安监、经贸、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对水上加油站(加油船)的治理整顿,逐步规范水上加油站(加油船)安全管理。
  沿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港口溢油污染应急处理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通过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估等工作,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要继续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没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单位,在其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县以上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整治工作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具体措施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条件的,不得继续生产。属落后生产工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生产的,坚决关闭和取缔。要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涉及安全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企业不进行自查自纠,不开展安全评价(估),以及安全评价(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安监部门出具意见的,各级安监部门都不得出具。
  质监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并严把审查关。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
  (三)开展“回头看”,巩固去年已经基本完成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
  由各级安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再次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有关档案,全面掌握本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
  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收缴非法剧毒化学品,对单位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持有的剧毒化学品和流散在个人手上的剧毒化学品一律收缴。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案件实行倒查,将彻底查清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来源作为结案的重要标准,追究有关责任人,从源头上堵塞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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