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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五、严格支出预算安排顺序
  财政资金首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性支出和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包括公检法行使职能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保证各项由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最后视财力可能安排事业发展和生产建设支出。
  六、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
  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转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上来。公益性单位由财政供给,准公益性单位按其公益性程度给予补助并逐步减少补助额,经营性单位要与财政供给逐步脱钩,走向市场。200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的安排按单位的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顺序排列,并减少对经营性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
  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将视同该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无政府采购安排,预算年度内不安排政府采购资金。
  八、硬化预算约束
  各部门在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要结合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计划,中央、自治区政策变化情况及本部门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本部门2004年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项目,详细分析,认真测算,避免遗漏,以完整履行本部门职责。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除中央和自治区出台重大政策以及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必不可少的增支外(突发性事件增支需按规定程序向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申报手续,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符合预备费和民族机动费使用范围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预备费或民族机动费中开支),原则上不予追加。编制部门预算时遗漏的项目,属于确定性项目,从该部门2004年非确定性项目专项经费中调剂解决;属于非确定性项目,推至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考虑。
  九、预算批复
  2004年自治区本级预算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法》的要求,在30日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应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区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预算分配,不得随意挪用、挤占所属单位经费。预算落实到项目,项目之间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重要事项和大额资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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