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公共财政转轨的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减少对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
(四)综合预算原则。严格按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都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五)细化预算原则。部门预算要细化到二级预算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要细化到县(市)机构。收入预算要明确到各收入项目及各项收费、基金的征收计划,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
三、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人员经费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所列项目和自治区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部门实有人数小于或等于编制人数,按实有人数核定人员经费;部门实有人数大于编制人数,按编制人数核定人员经费,超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人员经费。其中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的个人经费要单独列明。
公用经费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定额标准,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各部门(单位)编制数核定。
专项经费必须根据项目安排经费,项目主要从部门预算备选项目库中按顺序安排。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除预留必要的配套资金外,原则上要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财政大额专项资金(如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要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补助市(地)、县的专项资金同样要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市(地)、县的具体单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而没有细化的,能落实到具体单位而没有落实的,财政部门原则上不考虑安排经费。各部门项目经费按先确定性、后非确定性项目顺序安排,确定性项目未予安排的,不得安排非确定性项目。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贯彻分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划清事权和财权,逐步减少自治区对市(地)、县分散的专项补助,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四、实行部门综合预算
要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将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的预算收入。所有收、支均应纳入本部门财务统一编制预算,解决目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相分离的问题。凡应在部门预算中反映而未反映的收入,均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自治区财政对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资金需求和本级财力情况,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顺序核定。预算外资金除规定有专门用途的,都要用于统筹安排部门支出,首先用于按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定额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剩余部分再用于安排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