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记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等额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月数
(1+月利率)
每月等额还本息额=贷款总额×月利率×-----------------------------
还款总月数
(1+月利率) -1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等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贷款,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再通知受托人和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按原合同规定利率计算已收取的利息不作调整,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其实际使用时间和当年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物并承担抵押物的估价和登记等费用。抵押物仅限于自有房产、购买的住房或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抵押手续的办理
(一)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待该期房竣工后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则提供承诺书),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托人与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待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售房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的担保(承诺)责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