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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3]30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作用,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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