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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十二)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制度。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审批透明度。
  二、降低外来投资进入成本
  (十三)降低投资项目土地成本。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外来企业征收其他费用。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用地,属新征土地的,由当地政府以征地费和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征地成本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出让金价额。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自治区鼓励发展项目的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并减免部分费用。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可以享受进一步的地价优惠。经批准落户在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的项目以及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项目,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
  (十四)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划拨供地的方式外,均采取租赁、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市场方式供地。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十五)实行鼓励投资的电价政策。清理影响供电价格的不合理因素,合理调整供电价格,降低整体电价水平。鼓励工业用电大户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电源项目开发,直接获得稳定和廉价电能,过网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十六)降低综合运价。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增强综合运营功能,提高流通效率。进一步规范铁路、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等交通运输行业的价格行为,降低综合运价。
  (十七)鼓励兼并重组国有企业。进入广西投资的中央和外省国有企业,以及境外的国有中资机构,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兼并和资产重组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十八)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规定的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程序予以取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提高透明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凡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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