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投资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简化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程序。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应按规划统一办理土地、建设、环保、地质灾害、地震、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国家安全等审批手续。在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的规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逐项办理审批手续,由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管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土地手续由开发区和城镇工业区管理机构代办。
(八)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将水土保持、海域使用、水资源利用、地质灾害、地震、气象等审批事项并入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属自治区审批权限内在原址扩建、改建且不改变工艺的项目,经自治区或地级市环保部门认定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其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九)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十)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和一般项目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度。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凡经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非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审批,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度。即政府各部门不管是否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都是投资项目审批的承办者,主要负责承办属于本部门、本行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所有审批事项。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不能明确界定对应部门的投资项目,按照“首问服务”的原则,由第一个接到投资者项目审批申请的部门协调所有审批事项。
(十一)缩短审批时限。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项目,受理部门必须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需报材料。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抓紧审批,每个部门的审批或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比较复杂的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日。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可由主办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集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