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桂发[2003]18号 2003年7月8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增强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一、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一)进一步缩小投资项目审批范围。总的原则是,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取消;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审批事项,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能够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行政。根据这个要求,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生产力布局原则,自治区审批权限内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实行分级登记备案制。
凡需要国家审批的项目,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与此同时,自治区投资审批部门可根据业主要求,出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书,协助业主推进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定期公布。
授权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与地级市人民政府相同的审批权限,所批准项目需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
(二)取消行业准入审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取消行业准入审批,实行登记备案。
(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围。允许具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四)下放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自治区仍需保留的、属国家鼓励类项目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来投资项目,授权各地级市、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相关部门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口设备清单等材料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五)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委托各地级市、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自行审批;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