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解除部分
市场调节价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3]305号)
市各有关单位:
在防治“非典”期间,为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本市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了最高限价。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撤销北京旅游警告并将北京从疫区名单除名的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取消我市关于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的价格干预措施。
自发文之日起,废止《关于对部分市场调节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京价(医)字[2003]190号)、《关于16层纱布口罩和次氯酸纳84消毒液(470ml)、利克消毒液(500ml)限价的补充通知》(京价(医)字[2003]215号)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合发的《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加强药品质量和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药监办[2003]11号)中第五条“对按‘八味方’销售的中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凡本市范围内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八味方’饮片每付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12元”的价格管制内容。